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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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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施行,此前發(fā)布的《北京市引進(jìn)人才和辦理<北京市工作寄住證>的暫行辦法》(京人發(fā)〔1999〕38號)同時廢止。
文章來源: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網(wǎng)站
圖片來源:找項目網(wǎng)
北京市引進(jìn)人才管理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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