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權交易中止,自中止決定作出之日起執(zhí)行。中止期限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(jù)交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,一般不超過30日。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,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根據(jù)當事人的要求延長中止期限。
產權交易中止后,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(guī)定程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后,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盡快恢復交易,并出具書面意見。交易項目在信息公開期間中止的,恢復交易后的繼續(xù)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,在產權交易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。
圖片來源:找項目網
產權交易中止的期限規(guī) 產權交易 產權交易機構